(2015)湛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樊建伟申请执行狄彪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建伟,狄彪,王宏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樊建伟,女,回族。被执行人狄彪,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宏恩,女,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7746号公证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狄彪、王宏恩公告送达了(2015)湛执字第2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上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狄彪、王宏恩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狄彪、王宏恩位于湛河区西苑安居新村8号楼1单元3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