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范德文与周坤鹏、承德启星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文,周坤鹏,承德启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范德文。委托代理人:宫树明,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坤鹏。委托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峰。被告:承德启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组织机构代码:10918194-1。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文与被告周坤鹏、承德启星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德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范德文承担。审判员 司���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