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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平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义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平友,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人,现住义马市,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7月1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逮捕。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平友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9日22时25分,被告人李平友酒后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义马市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义马市地税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对李平友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499.70mg/100ml,李平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出示并移交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平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测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平友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平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22时25分,被告人李平友酒后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义马市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义马市地税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对李平友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499.70mg/100ml,李平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平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平友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崔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视频光碟,书证:被告人年龄证明、驾驶员查询结果、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平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平友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平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建功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周淑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