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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立民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桂娟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10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桂娟。上诉人李桂娟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告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为本案起诉是上诉人针对《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提起的诉讼,并将民事起诉和错误执行行为混淆属定性错误。上诉人认为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给其造成损失而提起诉讼,解决的是因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法院执行行为并非本案诉争对象。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认为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依据李桂娟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其主要认为从案外人戴明宇处受让债权后,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出具的不实证明,侵害了李桂娟的权益,遂对该银行提起诉讼。李桂娟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通过实体审理解决。原审裁定对李桂娟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综上,李桂娟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告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崔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