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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苏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173号原告苏XX。被告陈XX。原告苏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红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XX诉称:1989年1月20日,原告苏XX与被告陈XX登记结婚。结婚后的最初几年里,虽然家境贫寒但双方感情很好,二人共同努力,生活水平逐渐提升,但被告却将血汗钱挥洒在赌场里,夫妻共同债务欠陈XX50000元、欠苏XX100**元、欠李XX10000元、欠苏XX600**元,欠34000元,欠苏XX120**元、欠苏桂香7500元。被告陈XX经常与原告发生口角,甚至殴打原告,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原告苏XX起诉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同春街X号X门的房屋归原告苏XX所有,欠原告苏XX亲属家的欠款由原告苏XX负责偿还,其他债务由被告陈XX偿还;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陈XX辩称:被告陈XX不同意离婚,被告陈XX将二个子女抚养成人,女儿已经大学毕业,对家庭尽了责任。被告陈XX没有打骂原告。被告陈XX只是偶尔打打麻将,不是赌博。原告第一次离家走了三个多月,第二次离家一年半,第三次走了二年多。夫妻共同债务欠王XX7000元、欠王XX大娘10000元、欠付XX30000元、欠小王20000元、欠工人工资100000元、欠林XX5000元、欠李XX10000元。欠陈XX50000元、欠苏XX100**元、欠李XX10000元不属实;欠苏XX600**元不属实,只欠34000元;欠苏XX120**元、欠苏XX75**元属实;欠苏XX300**元不属实,只欠10000元。经审理查明,1989年1月20日,原告苏XX与被告陈XX登记结婚。原、被告共生育二名子女,均已成年。2014年3月28日,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同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苏XX与被告陈XX不准离婚。自2013年10月份,原告苏XX与被告陈XX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苏XX与被告陈XX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同春街X号X门的房屋一处,价值80000元,该房屋被告陈XX要求归其所有,被告陈XX给付原告苏XX财产差价款40000元,原告苏XX予以认可。上述查明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一份、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原告苏XX与被告陈XX自2013年10月份开始已经分居生活。2014年3月28日,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同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苏XX与被告陈XX不准离婚。现原告苏XX已第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可见原告苏XX与被告陈XX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苏X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XX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同春街X号X门的房屋归其所有,被告陈XX给付原告苏XX财产差价款40000元,原告苏XX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苏XX诉称欠陈XX50000元、欠苏XX100**元、欠李XX10000元,被告陈XX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苏XX诉称欠苏XX600**元,被告陈XX认为只欠34000元,对被告陈XX认可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苏XX诉称欠苏XX120**元、欠苏XX75**元,被告陈XX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苏XX诉称欠苏XX300**元,被告陈XX认为只欠10000元,对该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XX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欠王XX7000元、欠王XX大娘10000元、欠付XX30000元、欠小王20000元、欠工人工资100000元、欠林XX5000元、欠李XX10000元,原告苏XX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欠苏XX340**元由被告陈XX负责偿还,欠苏XX120**元、欠苏XX75**元,欠苏XX100**元由原告苏XX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苏XX与被告陈XX离婚;二、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同春街X号X门的房屋归被告陈XX所有,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苏XX财产差价款40000元;三、夫妻共同债务欠苏XX340**元由被告陈XX负责偿还,欠苏XX120**元、欠苏XX75**元、欠苏XX100**元由原告苏XX负责偿还;四、驳回原告苏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