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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姚继军、龚成英与徐美欢、曹兆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美欢,姚继军,龚成英,曹兆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美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定方,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继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成英。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宏杰。原审被告:曹兆彩。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洋,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美欢与被上诉人姚继军、龚成英,原审被告曹兆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美欢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美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美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上诉人徐美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