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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行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晶莹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一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莹,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河行初字第00108号原告:王晶莹,女,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支旭东,男,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一大队。法定代表人:赵策,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许志刚,男,该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迟丽容,女,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晶莹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一大队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晶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晶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晶莹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晶莹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佟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