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刘某,性别:××,××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住所地:孝义市府前街92号。负责人房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任建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