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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永军与张世君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军,张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军,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世君,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永军与被执行人张世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永军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世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世君的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程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