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义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法定代表人戚光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义香,女,生于1980年1月25日,汉族。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宇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