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汉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汉冰,吴清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许汉冰,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吴清课,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清课的银行存款37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008元、执行费54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助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