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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振川与彭艳勃、周成军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川,彭艳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703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川,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彭艳勃,女,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刘振川与彭艳勃、周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艳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