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文权、梁群芳、梁文平、梁小玲、梁文书、梁利萍与张建琼、第三人张慧敏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文权,梁群芳,梁文平,梁小玲,梁文书,梁利萍,张建琼,张慧敏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7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文权,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群芳,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文平,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小玲,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文书,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利萍,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琼,女,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农民。原审第三人:张慧敏(曾用名:余娇),女,汉族,1995年9月29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农民。上诉人梁文权、梁群芳、梁文平、梁小玲、梁文书、梁利萍因与被上诉人张建琼、第三人张慧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文权、梁群芳、梁文平、梁小玲、梁文书、梁利萍推选梁文书为诉讼代表人,梁文书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载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费。现六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吴维维审判员 余 波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渝嘉本案适用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