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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秋生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82号申请人:张秋生被执行人:陈奎,程龙义申请人张秋生与陈奎,程龙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06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吕 斌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