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与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等典当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626号原告: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292253-0。法定代表人:肖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保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董事长。被告:陈学松。被告:罗燕,女,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董事长。被告: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董事长。被告: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与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6699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669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