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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高普庆与XX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普庆,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1292-1号申请执行人高普庆,女,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XX平,女,汉族,住宿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宿埇执字第12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XX平所有的皖L号别克轿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XX平所有的皖L号别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