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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恢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王顺妹与孙荣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妹,孙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恢字第3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恢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妹,女,1953年10月21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孙荣海,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住本市。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3)卢民一(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王顺妹与被告孙荣海、王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孙荣海、王小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王顺妹借款人民币233500元。孙荣海、王小敏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3元。由于被告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王顺妹于2005年3月24日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荣海犯诈骗罪在服刑,裁定中止该案执行。2015年6月原告王顺妹以被执行人孙荣海已出狱,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孙荣海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顺妹人民币3000元,申请执行人王顺妹与被执行人孙荣海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顺妹同意被执行人孙荣海自2015年7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顺妹人民币1000元,至还清239513元止。由于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故本案不需继续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3)卢民一(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淑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