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舟定执民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辉、陈良康与夏文龙、浙江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辉,陈良康,夏文龙,浙江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邵金平,浙江浩锦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舟定执民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丁辉。申请执行人陈良康。被执行人夏文龙。被执行人浙江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文龙。被执行人邵金平。被执行人浙江浩锦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金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定海法院(2012)舟定商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夏文龙在舟山市龙泰船舶有限公司有可得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夏文龙在舟山市龙泰船舶有限公司破产案中应得分配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伟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