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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厚康与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厚康,李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胡厚康,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李文,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厚康与被告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厚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厚康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厚康负担。审判员  余传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