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厚康与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厚康,李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胡厚康,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李文,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厚康与被告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厚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厚康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厚康负担。审判员 余传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