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柳先明与杨可鑫、张健、王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先明,杨可鑫,张健,王春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柳先明,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杨可鑫,男,汉族,现住址延吉市。被告张健,男,汉族,职业不详。被告王春宇,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先明诉被告杨可鑫、张健、王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先明撤回对被告张健的起诉。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四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