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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四毛与上蔡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四毛,上蔡县人民政府,申大国,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59号原告孙四毛,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0日,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东,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第三人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民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四锋,上蔡县城乡建设局规划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刘路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申大国等95人,均系上蔡县白云观市场居住户及商品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申大国,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12日,住上蔡县。诉讼代表人曹付德,男,汉族,生于1945年7月20日,住上蔡县。诉讼代表人王付田,女,汉族,生于1966年7月18日,住上蔡县。诉讼代表人范进良,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0日,住上蔡县。诉讼代表人孔祥志,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6日,住上蔡县。诉讼代表人陈青枝,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22日,住上蔡县。诉讼代表人毛发群,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2日,住上蔡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律师。原告孙四毛不服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复决字【2011】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四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四毛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亚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