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斌与朱袁、唐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斌,朱袁,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16号申请人刘斌,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朱袁,男,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唐鹏,女,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斌与被申请人朱袁、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刘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袁、唐鹏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郑婷婷以其晋K×××××号歌诗图轿车、担保人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晋A×××××号凯宴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袁、唐鹏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郑婷婷晋K×××××号歌诗图轿车。查封担保人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晋A×××××号凯宴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宇文艳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