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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正武与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武,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武。被执行人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涂婷婷,该公司董事长。王正武与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鄂荆州中民开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王正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643899元(其中借款本金2750万元、案件受理费48950元、执行费949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