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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备战与李进堂、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备战,李进堂,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备战,男,生于1969年1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泾阳县太平镇石刘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王立存,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堂,男,生于1959年1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华亭县西华镇青林村马家坡社*号。委托代理人李伟(系李进堂儿子),男,生于1987年3月10日,汉族。华亭县山寨学区教师,住华亭县西华镇康顺小区。被告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城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志,该公司经理。刘备战因与李进堂、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备战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存,李进堂及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第四项目部为隶属关系。刘备战无建筑资质,从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第四项目部处承揽了部分工程,雇佣李进堂为临时工,日工资为100元。2014年6月21日,李进堂在工地干活过程中,因卷扬机出现故障致刘备战受伤。李进堂在华亭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软组织挫伤。李进堂住院医疗费,刘备战已支付,门诊医疗费290.09元刘备战未付。现李进堂要求刘备战、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290.1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19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56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20432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原判认为:刘备战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李进堂的人身安全负责,但未尽到安全责任,刘备战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备战无建筑资质,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第四分公司第四项目部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刘备战和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第四项目部签订的承包工程协议无效。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第四项目部的责任由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李进堂的经济损失应由刘备战和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备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李进堂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雇主刘备战的责任。但该证人是被告刘备战的雇工,且属孤证,不予采信,故刘备战对李进堂负全部赔偿责任。李进堂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经该院审查如下:1、医疗费290.09元,有票据在案佐证,予以支持。2、误工费9800元(李进堂受伤前在刘备战工地干活的日工资为100元,从受伤到伤残鉴定日的前一天为98天,费用为100元/日×98天)。3、护理费1974元(参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民行业工资及李进堂的住院天数28天,计算为:25733元/年÷365天×住院28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住院共28天×40元/天)。5、营养费因无医嘱,不予支持。6、鉴定费1500元。7、交通费300元偏高,酌情支持200元。8、伤残赔偿金18026.80元(参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李进堂的九级伤残等级,即:4506.70元/年×20年×20%)。9、李进堂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刘备战赔偿李进堂医疗费290.09元、误工费9800元、护理费19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1802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36910.89元。二、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李进堂的经济损失36910.8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内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刘备战承担。刘备战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工地卷扬机发生故障正在维修,管理人员及地面维修人员何治兴、李兴中先后向在六楼施工的李进堂喊话通知,不让往悬空的吊盘上放物站人,但是李进堂不听警告,将架子车推进吊盘,卷扬机钢丝绳跳槽,正在排除故障未刹闸,吊盘负重,导致李进堂与架子车连同吊盘失落,造成事故。原判对证人证言未予采纳,查明事实错误,偏袒一方。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进堂经告知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事故,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刘备战赔偿李进堂损失总额40215.26元(含已支付医疗费8000元)的60%,即24129.16元。李进堂辩称:原判查明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李进堂对卷扬机故障的事实并不知情,而且当时李进堂在六楼施工,对地面是否有人喊话,喊的什么内容根本听不到。李进堂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而也不承担责任。原判划分的责任比例是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备战雇佣李进堂从事建筑施工,并在用工过程中致李进堂受伤,刘备战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李进堂是否具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问题。因施工机械发生故障,但是未设置明显禁用标志,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刘备战在施工管理上存在过错。刘备战关于当时地面有人员向李进堂喊话,阻止李进堂进入有故障的机械,已尽了安全提示义务的主张,因李进堂在六楼施工,距离地面较远,施工工地环境吵杂,不足以引起通常行为人的合理注意,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4元,由上诉人刘备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凌代理审判员  白皎洁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