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关其格与焦双明、旺其格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其格,焦双明,旺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867号申请执行人关其格,男,蒙古族,退休公务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焦双明,男,汉族,农民,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旺其格(曾用名汪其格),男,蒙古族,退休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关其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双明、旺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迟金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70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焦双明、旺其格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抒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