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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顺青与孙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顺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少华。上诉人李顺青为与被上诉人孙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李顺青于2015年7月22日书面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顺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刘小伟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霞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