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圣华、吴奇与合肥东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圣华,吴奇,合肥东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809号申请执行人:王圣华,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吴奇,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东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牛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孙华东,董事长。王圣华、吴奇与合肥东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查封了担保人牛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北路瑞景家园2幢904室(产权证号:合产0657**)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需要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担保人牛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北路瑞景家园2幢904室(产权证号:合产0657**)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成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