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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三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连宝与张来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三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宝,居民。被执行人张来利,居民。申请执行人张连宝与被执行人张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0025元,已执行/元,尚欠10025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释学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