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海奎诉被告石东海、石青海、石长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奎,石东海,石青海,石长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石海奎,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刘勋苍,男,1962年10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系原告亲戚。被告石东海,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石青海,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石长海,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原告石海奎诉被告石东海、石青海、石长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春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韩富强、王德升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奎撤回对被告石东海、石青海、石长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奎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