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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非诉行审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买国福、买国祥、买国霞、王淑娟城建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王淑娟,买国福,买国祥,买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非诉行审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下称浦口区政府)。住所地:本区江浦街道文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磊,区长。委托代理人王艳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科长。委托代理人吴龙洋,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淑娟,女,1931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买国福,男,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买国祥,男,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买国霞,女,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浦口区政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王淑娟、买国福、买国祥、买国霞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4)第9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2015年7月17日,浦口区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浦口区政府对王淑娟、买国福、买国祥、买国霞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4)第9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永��审判员 郑  鹏审判员 林 咏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发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