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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步万斌诉被告武道新、卢勤生个人合伙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万斌,武道新,卢勤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步万斌,男,1961年10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道新,男,1967年5月18日生。被告卢勤生,男,1976年1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步万斌诉被告武道新、卢勤生个人合伙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被告已达成“合资经营合同解除合同书”,双方矛盾已化解,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步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