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军与北京智工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北京智工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周军,男。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智工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1号楼13层1305室。法定代表人史大凡,董事长。原告周军与被告北京智工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军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周军负担。审 判 长 陆跃明审 判 员 万玉明人民陪审员 许晓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