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正栋与淮安市逸达鞋业有限公司、张志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栋,淮安市逸达鞋业有限公司,张志报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085号原告黄正栋,清浦区和平镇大黄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陈惠明,淮安市清河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逸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象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志报,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栋与被告淮安市逸达鞋业有限公司、张志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正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姚根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臧宝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