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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正栋与淮安市逸达鞋业有限公司、张志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栋,淮安市逸达鞋业有限公司,张志报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085号原告黄正栋,清浦区和平镇大黄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陈惠明,淮安市清河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逸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象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志报,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栋与被告淮安市逸达鞋业有限公司、张志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正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姚根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臧宝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