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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袁长伟与何贵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伟,何贵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袁长伟。被告何贵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伟与被告何贵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袁长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袁长伟负担。审判员  许先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