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捷豪塑机有限公司与杨宗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宗江,浙江捷豪塑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宗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捷豪塑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建成。上诉人杨宗江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捷豪塑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上诉人杨宗江公告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603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杨宗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宗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叶希希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