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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来学与刘建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曹来学。被告:刘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来学与被告刘建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来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曹来学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俊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