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郑建军与胡晓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建军,胡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军被执行人:胡晓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000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晓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胡晓平名下有房产(临歧镇复兴街128号9幢301室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临歧镇复兴街128号9幢301室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姚春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