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郴州市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国香等7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彭解生,蔡国香,刘勇军,肖红梅,苏胜伟,曾晓东,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香雪路香雪商业街1-49号。法定代表人陈曲,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解生,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明翰路26号。被执行人蔡国香,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明翰路26号。被执行人刘勇军,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梅田镇遇仙街。被执行人肖红梅,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梅田镇梅田村18组。被执行人苏胜伟,男,194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向阳路6号507室。被执行人曾晓东,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66号。被执行人苏华,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同心路26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国香等7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指定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蔡国香等7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兑现60500.00元,尚有债权1967300.00元未实现,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国香等7人均暂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