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宏林诉过勇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林,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林,男,生于1949年5月5日。被执行人:过勇,曾用名过双魁,男,生于1975年2月15日。原告王宏林诉过勇健康权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王宏林依据(2015)陇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宏林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过勇赔偿王宏林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元,并申请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过勇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过勇与申请执行人王宏林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宏林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过勇自动履行了120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