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奴顺、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奴顺,刘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88号原告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山西省临县临泉镇新建街45号。法定代表人吕国平,男,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保,男,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非大队队长。被告郝奴顺,男,汉族。被告刘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奴顺、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育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高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旭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