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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义德与烟台凯恩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德,烟台凯恩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541-1号申请执行人赵义德。被执行人烟台凯恩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