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温州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仁冬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仁冬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76-1号原告:温州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旭。委托代理人:徐懿。委托代理人:徐嘉薇。被告:李仁冬。原告温州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仁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温州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良忠审 判 员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