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商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温州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仁冬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仁冬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76-1号原告:温州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旭。委托代理人:徐懿。委托代理人:徐嘉薇。被告:李仁冬。原告温州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仁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温州旭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良忠审 判 员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