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阮廷拾与黄有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廷拾,黄有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006号原告阮廷拾,居民。被告黄有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廷拾诉被告黄有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廷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廷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阮廷拾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艳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常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