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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山东万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临朐鑫德铝箔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万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临朐鑫德铝箔有限公司,潍坊海麦斯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301号申请人:山东万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军,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朐鑫德铝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宗,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海麦斯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大鹏,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发生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自发生业务至今,被申请人欠申请人代理费共计88377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该款,被申请人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属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所属财产予以查封。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现金担保。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曰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