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玉平与张炳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平,张炳泉,陆胜利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45号原告赵玉平。委托代理人苏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炳泉。委托代理人吴学文,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陆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平与被告张炳泉、第三人陆胜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平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38元,减半收取10469元(此款已由赵玉平预交),由赵玉平负担。审判员 雷海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彦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