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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121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斌、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襄阳宏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韩斌,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襄阳宏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01-1号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高文广,大力电工襄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大力电工襄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斌,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襄阳市,系襄阳宏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简称贵泰白云石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韩蓓蓓,贵泰白云石公司经理。被告襄阳宏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利贸易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韩斌,宏利贸易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与被告韩斌、贵泰白云石公司、宏利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斌、贵泰白云石公司、宏利贸易公司37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愿以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并承担因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斌、贵泰白云石公司、宏利贸易公司37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