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受雇在给被告建房过程中受伤,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其余医疗费等被告拒付。原告无奈将其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出示了所谓“协议”,认为其已将此事以3000元赔偿款做以了结。但此事原告一直并未知晓,也未委托任何人出面调解。因此该协议对原告没有任何约束力,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何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原告在被告建房工地干活时,不幸被被告前房下落的檩条碰伤下身,致原告尿道流血,原告被先后送往诊所、周至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原告在咸阳市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之长兄张某甲于2014年10月18日在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亦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经中间人协商与被告达成内容为“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张某某医疗费叁仟圆整,以后双方不再纠缠。”的协议。后原告长兄将此3000元直接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所需医疗费,但并未将协议内容告知原告,亦未向原告言明此款即了结原、被告之间赔偿之事。经查,原告在咸阳市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前后共花去医疗费13239元。当原告向被告索要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时,被告拒付。原告遂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进行抗辩。无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确认该协议无效之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2015)周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案卷卷宗、协议书等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产生时,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兄长以自己名义在与被告达成协议时,既未在事前征得原告本人同意亦未取得原告的授权;事后既未及时告知原告协议内容也未获得原告本人追认。故其与被告达成的协议属无权代理行为,该协议显属无效合同,该行为对原、被告双方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之兄长张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签订的协议无效。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何某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人民陪审员 袁德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