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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688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11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71年1月,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王某某在前一次起诉又撤诉后,六个月内无新事实、新理由又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原告王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