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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戎某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71号原告:戎某某,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戎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戎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云安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7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