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建英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英,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王建英,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英诉被告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建英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丽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琼